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9號抗告人乙○○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4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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