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年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連續加重強盜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月30日將其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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