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邱㴒琁即 林麗紅 之繼承人
邱㴒媞即林麗紅之繼承人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邱宏宗 即林麗紅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816號)┌─────────────────────────────────────────────┐│股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8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000000-0│1│353││├──┼──────────────┼──────────────┼───┼────┼───┤│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7-NU0000000-0│1│55││├──┼──────────────┼──────────────┼───┼────┼───┤│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446││├──┼──────────────┼──────────────┼───┼────┼───┤│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9││├──┼──────────────┼──────────────┼───┼────┼───┤│0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39││├──┼──────────────┼──────────────┼───┼────┼───┤│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72││├──┼──────────────┼──────────────┼───┼────┼───┤│0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19││├──┼──────────────┼──────────────┼───┼────┼───┤│000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88││├──┼──────────────┼──────────────┼───┼────┼───┤│0009│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