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46號聲請人陳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宗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請釋明指定受款人 施裕祥 即為施祥,並提出施祥(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謝宗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