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5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510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十六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十六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6年度票字第6510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001│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02│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03│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04│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05│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06│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07│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08│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09│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10│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11│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12│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13│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14│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15│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16│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17│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18│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19│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0│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1│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2│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3│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4│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5│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6│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6│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7│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8│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29│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30│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31│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32│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33│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34│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35│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36│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37│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38│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39│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40│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41│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42│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43│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44│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45│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46│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47│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48│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49│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50│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51│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52│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53│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54│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55│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056│95年9月1日│125,000元│95年9月1日│95年10月1日│└──┴─────┴───────────┴─────┴──────┘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