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064號聲請人 彭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明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各張本票正確發票日及到期日。
三、表明各張本票利息起算日(如無載到期日者,請於提示日後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