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530號
原   告  陳正平
被   告 鉦鴻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森
被   告  羅淼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鉦鴻機械有限公司、羅淼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鉦鴻機械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鉦鴻機械有限公司單獨負擔三分之一、由被告鉦
鴻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羅淼英連帶負擔三分之二。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僅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109年9月22日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
萬元,及自109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原告所為變更,係基於同一票據所
生之法律關係,且所依據之證據資料亦屬同一,利用同一
程序審理,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核與前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鉦鴻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鉦鴻公司)及被告羅淼
英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鉦鴻公司所簽發,由被告羅淼英背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為付款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支票,經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迭經催討,
被告鉦鴻公司、羅淼英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與其陳述
相符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正反面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
而被告鉦鴻公司、羅淼英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
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前
開規定於支票背書人準用之;票據法第29條第1項前段、第3
9條、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支
票,均係由被告鉦鴻機械有限公司所簽發,其中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支票並經被告羅淼英背書,則原告基於票據之法
律關係,請求㈠被告鉦鴻公司、羅淼英分別以發票人及背書
人之地位,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票款25萬元
,及自付款提示日即109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鉦鴻公司以發票人
之地位,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票款25萬元,及自付
款提示日即109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既未經被告羅淼英為背書
(見本院卷第26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羅淼英就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支票部分,應與被告鉦鴻公司負連帶給付票款及遲
延利息之責,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規定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面額│票據號碼│退票日│背書人│
├──┼─────┼───┼─────┼─────┼───┤
│1│109.03.31│10萬元│AH0000000│109.05.12│羅淼英│
├──┼─────┼───┼─────┼─────┼───┤
│2│109.03.31│15萬元│AH0000000│109.05.12│羅淼英│
├──┼─────┼───┼─────┼─────┼───┤
│3│109.04.09│15萬元│AI0000000│109.05.12│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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