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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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731號

債 權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13樓之8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住同上              

相 對 人 CASILMARYLUZCABRERA

           住新北市鶯歌區龍五路81、83、85、85

            之1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CASILMARYLUZCABRERA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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