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均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
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5月5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編號4所載犯罪日期、編號5所載偵查案號、編號6所載執行案號均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編號5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卷〈下稱執聲卷〉第5頁)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至6經桃園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編號8經
原確定判決各定應執行如附表附註所示,有上開裁定、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附表編號7)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六年六月+一年一月+一年六月=九年一月)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均係受刑人於公開社群網站刊登不
實販售商品訊息,致被害人等受騙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造成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復為租用汽車於租賃契約書上偽造署押等犯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並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目的,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時表示犯罪時間密集,請從寬審酌定刑之旨(見執聲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已於同意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陳述意見如上述,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至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時固謂新北地檢署110年執字第2864
號附表編號4亦與本件各罪符合數罪併罰云云,惟受刑人前揭所指之罪刑,因與受刑人本件以外之其他所犯罪刑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業經檢察官另案聲請定執行刑,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聲請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7至52頁),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本院無從就未經檢察官聲請之其他罪刑逕併予定執刑行,爰予指明。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仕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併移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考(原執行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1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二月(1罪)、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共2罪)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年度軍偵字第10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7號110年3月30日同左110年5月5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534號2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共2罪)109年5月7日、109年6月4日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3380、43359號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110年3月26日同左110年5月12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430號3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共2罪)109年5月22日、109年5月29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210號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70號110年8月19日同左110年9月29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8840號4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共3罪)109年4月4日、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4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01、3779、7832號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47號110年8月19日同左110年9月29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8996號5偽造文書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9年3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8997號6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一月(1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共2罪)、有期徒刑一年三月(1罪)、有期徒刑一年四月(1罪)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20日、109年4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2361號桃園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36號110年9月30日同左110年11月2日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2803號7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一月109年6月11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6150、38313號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077號110年12月15日同左111年1月19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772號8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共3罪)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3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0554號新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11號110年12月29日同左111年2月9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472號附註一、編號1至6經桃園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二、編號8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