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財福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52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壹佰
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 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