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634號
原告 廖建坤
被告 張嘉瑋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楊大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1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扶養費用部分,雖經記載原告2人之扶養義務人有4人,惟卷內並未見原告提出其扶養義務人之資料,致本院無從判斷原告2人之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另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中,亦未記載扶養費用計算依據之計算式。是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具狀陳報原告2人分別之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原告之關係,扶養費之計算式等項,以供本院審酌。是本件因尚有上開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