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186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告 廖寶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0○0號11樓,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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