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186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告 廖寶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000○0號11樓,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