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0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德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