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07號債權人 劉金霞 債務人 蘇志誠 債務人重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管家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