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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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林秋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本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
7年10月19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10月19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001│ 李智慶 │未載│106年6月15日│未載│25,500,000元│SR392638││├──┼───┼─────┼──────┼──────┼──────┼────┼──┤│002│李智慶│未載│106年6月15日│未載│2,250,000元│SR39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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