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 詹双海 被告 張武石 被告 詹秀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明確,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