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魏揚 被告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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