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秋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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