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林書玄 相對人即債務人上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吉村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吉村
王招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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