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934號債權人 詹舜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丁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為何人所有?若非債權人所有,得請求賠償之依據為何。
二、釋明請求金額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三、提出聲請狀證物欄所載之交通事故登記聯單、車資證明單、發票。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