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瑞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5,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9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