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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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98年
8月5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980030776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
不繳納,聲請機關即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10月27日以北縣警板刑
字第0980043197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
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處罰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惟被處罰人已逾法
定完納之98年8月20日之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
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總額9,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5日,以
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