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抗告人慕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成均 即清算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