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吾指定辯護人林志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吾自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信吾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核閱卷證及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本案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3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部分)、7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此原核存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其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當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上級審審判、刑罰執行順遂之進行,認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其羈押原因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手段使之消滅,羈押應屬必要之最後手段,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9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貽明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