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512號聲請人 高彩雲 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相對人 鄭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房屋租金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主張積欠租金之標的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4房屋,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相對人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及增建鐵皮屋之承租人,並非4樓之4房屋之承租人,縱相對人曾代4樓之4房屋承租人繳納租金,亦不因此成為承租人,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欠繳之租金並無理由,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