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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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上訴人甲○○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元144,383元【計算式:(6,100元+167,160元)×5/6=144,3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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