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銘德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銘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詐欺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三七一號、九十年度簡字第六○號),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陳銘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案業於九十年十月八日判決被告拘役四十日確定,經檢察官多次傳拘執行均未獲,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