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力丞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力丞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力丞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資產尚未順利出售,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四六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四號呈報清算人及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