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原告A女(卷內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均
詳卷)A男(卷內代號0000-000000A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 林恩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