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265號聲請人 穆定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訂有明文。次按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174條復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宏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亞公司)聲報清算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聲請人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之簽到證明、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全體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等事項。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7日以桃院祥民愉109年度司司字第265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函於10
9年11月23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雖具狀說明宏亞公司因已於99年4月1日倒閉並已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各個股東及董事皆已無法找到人,故無法提供待補證事項等語,據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最新股東名冊及宏亞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股東總計有4人,合計股數有5,750股,惟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僅有聲請人穆定祺1人,合計股數僅為1,000股,與前揭公司法第174條所定股東會決議方法不符,自難認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為合法。是以,參酌前開說明,其聲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