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原告 徐春松
徐春富 徐春發 陳春順 陳春錢 郭徐水妹 徐茹芳 徐仁棋 徐呂瑞琴 徐淑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本件原告以其等因繼承而成為被告 徐春福 之債權人,因被告徐春福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於被告 徐仁能 名下,有害於 伊等 之財產,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上開贈與登記之債權、物權行為,並回復原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加以核定結果,自應為新臺幣(下同)17,048,1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附表:
┌─┬──────┬─────┬───────┬─────┬──────────┐│編│桃園市龍潭區│面積(㎡)│109年公告土地│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元)││├──────┤│現值(新臺幣)│應有部分│(計算式:ABC││號│地號│(A)│(B)│(C)│,元以下四捨五入)│├─┼──────┼─────┼───────┼─────┼──────────┤│⒈│金龍段2631│4035.17│5,500元│1/2│11,096,718元│├─┼──────┼─────┼───────┼─────┼──────────┤│⒉│金龍段2629│1078.15│5,500元│1/4│1,482,456元│├─┼──────┼─────┼───────┼─────┼──────────┤│⒊│金龍段2519│101.78│14,800元│1/8│188,293元│├─┼──────┼─────┼───────┼─────┼──────────┤│⒋│金龍段2551│578.47│14,800元│1/2│4,280,678元│├─┴──────┴─────┴───────┴─────┼──────────┤│總計│17,048,145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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