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 王鈺庭 選任辯護人 黃逸柔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鈺庭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里○○○村00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執行羈押。 玆本院 認被告羈押之原因雖未消滅,然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與規定相符,爰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為限制住居之處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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