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相對人幸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振中 相對人 游振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14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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