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遠能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106年度聲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顯與被告實際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不符,顯屬誤載,且此一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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