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告 楊莫愁 被告 張剛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