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8號抗告人 潘國城 相對人單文程相對人 田若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
4月30日本院104年度補字第578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業於104年7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揆諸前引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