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869號聲請人 許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柏清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正陳報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請求給付扶養費,然未載明請求相對人給付的金額,應認其未載明聲請之意旨,爰依上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