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交 簡附民 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2號附民原告 張光靖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附民被告 彭咸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