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祚茂 、 林閔浩 、 黃柏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祚茂 、 林閔浩 、 黃柏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