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00號聲請人 詹玉秀 訴訟代理人 歐陽芷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04│├──┼────────────┼───────┼──┼──┤│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34│├──┼────────────┼───────┼──┼──┤│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