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調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8號聲請人 余武昌 即 余傳福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