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0.78公克、總淨重0.38公克)
,係在第三人 鄭家偉 位於台北市○○區○○路○○○巷○○號1
樓住處房間衣櫥下方查獲,並非被告所有或供被告施用之毒
品,乃第三人鄭家偉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以及第三人鄭家
偉、 程翎翔 於警詢、偵查中陳述明確,衡情非屬本案查獲之
毒品,本件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或
刑法第38條等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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