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朴小字第15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