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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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孫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