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原告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玖萬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07月26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規定,自同日起連續5日將債權讓與通知,公告於新聞紙,原告已合法取得對被告之債權。而被告向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欠款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板信商業銀行宅配金專案合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分配表為憑。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9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單位:新台幣│├──┬──────┬─────┬──────┬────────┬──────────────┬───┤│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990,099元│96.05.18起│年息2.51%│96.05.18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20%│96年5││││至清償日止││止││月17日││││││││拍賣抵││││││││押物受││││││││償餘額││││││││990,09││││││││元。│└──┴──────┴─────┴──────┴────────┴──────────────┴───┘┌──────────────────────────────────────────────────┐│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505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丙○○│無│2,550,000│94.09.14~│按定儲指數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4.09.14│││││元│114.09.14│加年息0.79%機│以內,按左列利率│││││││止依年金法│動調整,違約時│10%,逾期超過6│││││││按月攤還。│之利率為2.51%│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2│丙○○│無│320,000元│94.09.14~│按定儲指數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4.12.14││││││101.09.14│加年息1.08%機│以內,按左列利率│││││││止依年金法│動調整,違約時│10%,逾期超過6│││││││按月攤還。│之利率為2.51%│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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