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聲請人 黃玉婷 相對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 (出境)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惟依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08年1月17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92226號函影本可知相對人於107年12月11日即已歇業,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黃博健入出境資料,發現黃博健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出境,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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