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82號原告 蔡慶鴻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複代理人 羅婉秦 律師
賴煥升 律師被告祥峰廣告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文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