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吉斌 代理人 李岳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母親之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該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說明:聲請人母親是否與聲請人同住?為何聲請人母親戶籍址與聲請人不同?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陳報聲請人之戶籍地及住所地究為「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或「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另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實際住所?(是否包括:聲請人之母親?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租金、水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伙食費新台幣(下同)8,0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伙食費數額何以高達8,000元?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工作性質確屬高勞力性質而有支出高伙食費用之相關資料。並應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伙食費之數額為多少?目前之工作性質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通信費1,100元,請說明目前有支出高額通信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佐證該等必要性之相關釋明資料以及得佐證「確有該等通信費之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申辦契約、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50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等)。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勞保費668元、健保費447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並應說明聲請人本人之勞健保費用是否已於薪資中扣除,則為何又重複列計為支出項目?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費500元、電費1,250元、瓦斯費300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為6,000元等語,請說明係扶養何人?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險費、雜支等)?並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扶養費數額予該人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另應陳報該名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得釋明該人確有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資料。另應提出該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該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併應陳報該人於106年1月
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該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至少應列出:該人之所有成年子女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人之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該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至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6年1月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應陳報「 蔡煌松 」、「 卓姿妤 」之身分證字號及連絡地址。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