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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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92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楊惠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俊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俊德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