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卉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拾壹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卉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1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卉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8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11包送驗結果,編號1至2、9至10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3至8、11均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1月
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1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警卷第11至14頁、聲沒卷第7至1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1包(驗餘淨重1.892公克)│││啡包(含包裝袋)││├──┼─────────────────┼─────────────┤│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1包(驗餘淨重3.856公克)│││啡包(含包裝袋)││├──┼─────────────────┼─────────────┤│3│含有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包(驗餘淨重0.812公克)│││咖啡包(含包裝袋)││├──┼─────────────────┼─────────────┤│4│含有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包(驗餘淨重1.719公克)│││咖啡包(含包裝袋)││├──┼─────────────────┼─────────────┤│5│含有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包(驗餘淨重1.853公克)│││咖啡包(含包裝袋)││├──┼─────────────────┼─────────────┤│6│含有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包(驗餘淨重1.87公克)│││咖啡包(含包裝袋)││├──┼─────────────────┼─────────────┤│7│含有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包(驗餘淨重1.712公克)│││咖啡包(含包裝袋)││├──┼─────────────────┼─────────────┤│8│含有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包(驗餘淨重2.648公克)│││咖啡包(含包裝袋)││├──┼─────────────────┼─────────────┤│9│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1包(驗餘淨重1.627公克)│││啡包(含包裝袋)││├──┼─────────────────┼─────────────┤│10│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1包(驗餘淨重1.418公克)│││啡包(含包裝袋)││├──┼─────────────────┼─────────────┤│11│含有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1包(驗餘淨重0.951公克)│││咖啡包(含包裝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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